- 保险期限: 与保险公司约定
- 缴费方式:
- 投保年龄: 0-55周岁
产品特色
保险责任
(1)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,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:
1)身故给付
若被保险人身故,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[7]乘以下表所示比 例给付身故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。
2)满期生存给付
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,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 险人给付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。(2)在本合同终止、撤销、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,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。
保障范围
保障项目 | 说明 |
---|---|
身故保险金 | 若身故,按 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乘以约定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,合同终止 。 |
满期生存金 |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合同仍然有效,在该满期日给付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,合同终止 。 |
投保须知
投保年龄:
0-55周岁
保障期限: 与保险公司约定
保障期限: 与保险公司约定
责任免除
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:
(1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2)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3)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(含两年)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4)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(5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,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6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7)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发生上述第(1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终止,您已交足两年以上(含两年)保险费的,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;
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终止,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。